吾惟知吾大花钱价值多少?
民国元年以来,财政困难,币制不一,各省新铸银币,形式不一,成色亦难保,故发生伪造银币甚多。北洋政府于1914年2月颁布“币制条例”和“国币条例”共十九条,规定国币单位为大洋,大洋以库平七钱二分为单位,银币值一元大洋者,称大洋币;银币值五角者,称五角币;银币值三角者,称三角币;银币值一角者,称角币;银币值五分者,称五分币;银币值二分者,称二分币;银币值一分者,称分币。在1914年10月经大总统批准颁行,条例规定壹圆银币为本位货币,总重量为七钱二分,纯银6.49克,含银量为90%;五角、二角伍分、一角、五分、二分、一分银币为银辅币,含银量均为90%。“币制条例”和“国币条例”确立了银本位制,并规定大洋为国币单位。条例还规定铸造银币的省份为北京(铸币厂设在天津),湖北、浙江、江苏各省铸造银币的厂,经报告核准可继续铸造。条例规定各省铸造之大洋币,应镌明其所属省份名称及铸币年分,铸造壹圆银币,应印“壹圆”字样。由于当时没有统一币制的必要,所以条例虽然实行,但各省没有一律遵照条例的条文来执行,因此当时所铸的大洋币其成色、重量标准还是五花八门。直到1929~1933年实行废两改元时,《国币条例》才真正得到全面执行。